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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文化艺术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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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翰林院文化艺术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单位。
名称为:翰林院文化艺术中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主办)。主要从事人文、历史研究、中国翰林院文化历史传承与研究、展览、研讨会、艺术保护、文化团体管理及对外合作等事宜。
第二条: 翰林院文化艺术中心是从事多层次、宽领域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具有上级主管单位主管的机构。
第三条:翰林院文化艺术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其宗旨是:加强翰林院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对外文化交流,为翰林院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服务,为世界和平、人类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翰林院文化艺术中心接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商界文学艺术家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翰林院文化艺术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翰林院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艺术中心的工作涵盖:
(一)  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经济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  与国(境)内外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  组织国际会议、访问活动,举办文化展览、培训讲座,出版发行图书。
(四)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担任艺术中心职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艺术中心章程;
(二) 具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 能够参加艺术中心活动、支持艺术中心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获得任用的批准程序是:
(一) 本人同意并由艺术中心下属部门推荐;
(二) 经艺术中心办公室审议通过;
(三) 由主任或经办公室授权颁发职位证书。
第十条 有职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艺术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艺术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艺术中心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权。
第十一条 有职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艺术中心办公室的决议;
(二) 维护艺术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艺术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有职务会员辞聘,应向艺术中心办公室书面提出并交回职务证书。
第十三条  有职务会员如有违反艺术中心章程的行为,经艺术中心办公室审核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艺术中心任命有职务成员、常务副主任、顾问、副秘书长、理事若干名,对艺术中心工作给予咨询、帮助和指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及委员会设立理事会
第十五条  艺术中心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  理事会分设政治外交、文化教育、经济科技、文艺体育四个专业组,负责规划、指导艺术中心相关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艺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  表决通过艺术中心章程;
(二)  审议通过艺术中心工作计划;
(三)  审核通过艺术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长会。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理事长工作职权包括:
(一) 领导艺术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 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 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五) 决定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聘请和罢免;
(六) 审核批准艺术中心管理制度;
(七)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翰林院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艺术中心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过较高职务;
(三) 身体健康,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周岁。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专职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担任委员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艺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主任或者秘书长负责制,主任或者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主任或者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艺术中心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   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艺术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 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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